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5〕1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北戴河区单赤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万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的所有信息公开材料,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于6月28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信息,并对被申请人招投标程序合法性一并审查。3.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信息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10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为某小区业主,发现前期物业招投标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及物业严重质价不符问题,于2025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以下信息公开:1.前期物业招投标材料(含招标前的备案、招投标文件、评价标准、招投标委员会名单及专家资质证明等)。2.近三年对物业的检查整改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两项申请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涉及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申请人认为该回复违法。一是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程序违法。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行政机关应自行判断信息是否公开,不得以第三方意见代替法定审查职责。被申请人将决定权转移至招标代理公司,属于行政不作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涉及公共利益的招投标信息应当公开。申请人作为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承担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依法审查“公共利益例外”条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5条。3.被申请人在履行备案的法定职责过程中所获得的物业招投标材料、前期物业合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二是被申请人扩大解释豁免范围,事实认定错误。1.中标结果及服务标准必须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明确规定招投标材料(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非涉密信息应向社会公示。被申请人拒绝公示,属曲解法律。2.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对物业公司未履行投标承诺的处罚决定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无权隐瞒。三是被申请人未纠正招标程序重大问题,监管失职。1.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前期物业合同载明“邀请招标”,而中标通知书声称“公开招标”,两者直接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条,被申请人作为监管部门,未对此矛盾进行审查,放任虚假招标,严重损害业主权益。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住宅物业必须公开招标,被申请人至今未公开招标前备案文件,涉嫌默许违法招标程序。3.物业备案价(4.58元)与实际收费(3.5元)存在1.08元/平方米/月的差价,涉嫌通过阴阳合同逃避政府指导价监管、虚报成本或利益输送,损害业主利益。对此被申请人未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在接收到《关于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的申请书》后,安排专人核实情况:一是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于4月18日出具了《关于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2025年4月18日当面送达业主张某某签收。答复书附: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备案通知书(含备案时间、备案编号);3.前期物业的招投标方式文件(公开招标公告);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中标公告;7.中标通知书;8.企业信用信息。当天下午在业主院内于张某某夫妇进行了面谈,详细解答了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二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4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和《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21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备案事项外,行政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我局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备案结果应当公开(实际已经向申请人公开),其他信息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诉,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开信息等材料共14页。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4日当面跟申请人沟通了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前期物业招投标材料(具体包括内容申请书已经载明)、近三年对物业公司的检查通知及处罚决定书及投标过程、中标标书应当公开。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无其他意见。申请人6月9日现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处补充材料、证据材料以及判例两件,6月17日又提交了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我机关于7月18日举行听证。听证后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认为评标委员会组成违法。理由为程某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评审并打分。7月24日再次询问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拒绝调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所在小区物业收费过高,价格和服务不匹配,想了解所居住小区物业招投标文件中提供服务的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的价格构成情况,遂于2025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4月18日出具了《关于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由申请人当面签收。被申请人答复书包括: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备案通知书(含备案时间、备案编号);3.前期物业的招投标方式文件(公开招标公告);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中标公告;7.中标通知书;8.企业信用信息等材料。7月18日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当场向申请人提供了招标文件全文。2025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招标文件中“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内容15页。
本机关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公开,投标过程是否违法。本机关展开论述如下:
1.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未规定相关备案事宜。《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的中标行为发生在2017年5月23日,《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相关备案行为不具有溯及力,规范性文件《秦皇岛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秦建〔2024〕12号)对相关备案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能判定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违法。
2.备案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材料的组卷属于行政执法案卷。备案结果(不包括过程)应当公开。目前可查询到“备案行为”最早定义的《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8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备案资料存档以备事后监督的行为。”同时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对备案过程中存储、生成的电子备案材料和结果予以认可。对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需要获取行政备案相关情况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备案事项外,行政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被申请人是否公开备案的全部材料,属于其依法自由裁量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备案的全部材料。
4.前期物业公司的选取经过了公开招标。在案证据表明前期物业合同载明“邀请招标”系笔误,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文件材料可知,前期物业公司的选取是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的。
5.程某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评审并打分行为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款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程某作为招标人的代表有权参加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进行打分等行为是其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职责的行为。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程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现无其他证据证明程某有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6.物业备案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不符,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版)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收费标准低于备案收费标准是其自愿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版)第六十六条“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及第六十八条“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五)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申请人无监管及查处职权。
7.申请人作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享有知情权。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五及乙方提供的管理方案标书)提供服务。”第二款规定“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的服务标准,参照当地《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1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要求及乙方提供标书的标准执行,冲突部分以最高标准为准。”,申请人并不清楚该条款承诺的“最高标准”具体内容,其申请公开该部分内容为其作为业主的合理合法要求。被申请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可以对相关信息予以提供。被申请人提供投标文件中物业服务标准部分内容的行为合理合法。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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