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5〕22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杰;职务:局长
因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提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6月3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书,邮寄签收证明,其他地区判例等材料共19页。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30日通过挂号信函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酒店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XC8115926****于2025年4月1日被签收。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一、依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二、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做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或者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三、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本案即使不归被申请人监管,其同样应当登记,其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四、参照灌公(孟)行罚决字〔202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属于被申请人监管的行政案件。参照虞政复决字〔2024〕168号行政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做出答复。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规定,被申请人仅能对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移送,所以本案不属于应当移送的情形。本案应由被申请人直接做出行政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投诉举报是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可以为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诉举报人对公安机关是否做出处理决定必然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投诉举报是否具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的主观目的,该主观目的从客观上反应出来。即为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启动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会产生实质影响。本案被申请人对某酒店的处理与否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产生影响,因此胡某某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依法未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据此,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基于公益、公民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没有行政复议法上的不予答复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某酒店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的行为,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做出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按照《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与申请人联系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均不会为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此外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未与其联系对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后果。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具有复议的主体资格,请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二、被申请人对某提供wifi服务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的情况已经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25年3月30日申请人以挂号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酒店提供wifi使用密码即可登录正常上网,未对使用者进行备案。接到举报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申请人反映的线索进行核查,查明申请人在入住酒店时已经进行身份登记,登录wifi为其入住房间的独立账号,视为已依法进行了身份备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酒店大厅内的wifi登录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其改正,某酒店已于4月10日建立互联网安全保护制度并更新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此外,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履行既有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公安机关不需要经过受立案程序即可做出,因此本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的调整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相关事项已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通知书、联网使用单位网络安全检查表、北戴河某宾馆关于车站派处所互联网安全检查的回函及相关法律依据共计7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入住某酒店,发现其入住房间的免费wifi仅输入公示的密码即可正常上网,该过程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4月1日签收,4月2日被申请人对涉事酒店进行了网络安全检查,出具了《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该酒店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要求酒店进行整改。4月10日,该酒店完成整改,向被申请人回函。截止申请人申请复议,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联系。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调解和发表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接受调解,无其他意见。当日征求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调解。
本机关认为: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和《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十、报案人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报案的,首接单位应当在收到报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与报案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但因没有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报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与报案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2.申请人举报违法行为,不限于维护自身权益。被申请人未与报案人联系侵犯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3.申请人未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问题。4.被申请人对涉事酒店进行了检查,出具了《网络安全监督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酒店完成整改,被申请人人已经实际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与报案人联系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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