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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海滨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0-28 发布机构:海滨镇人民政府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附件6
北戴河区海滨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所属领域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一、现有行政处罚事项(3项)
1
城乡建设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市县相关部门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31项)
4
城乡建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5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6
城市管理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7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8
城市管理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9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毛毡、橡胶、塑料、毛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0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1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2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3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4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5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6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7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8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9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0
城市管理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1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2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3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4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5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6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7
对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8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0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里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1
农业农村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
32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3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34
安全生产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5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改)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018 〕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39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九条
 
40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41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九条
 
42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43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不予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
44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45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46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47
文体娱乐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48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49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三、县级部门委托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3项)
50
宗教管理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1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2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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