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北戴河宏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农药四聚杀螺胺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与农药不符,执法人员查询显示该登记证号登记的农药名称为:四聚乙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农药四聚杀螺胺19瓶。
2.没收违反所得117.8元。
3.罚款5000元。
特此公示。
2024年4月25日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024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北戴河宏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农药四聚杀螺胺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与农药不符,执法人员查询显示该登记证号登记的农药名称为:四聚乙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农药四聚杀螺胺19瓶。
2.没收违反所得117.8元。
3.罚款5000元。
特此公示。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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