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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戴河区乡村住宿接待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0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分享至:

体裁分类:北政办发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戴河区乡村住宿接待标准(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北戴河区乡村住宿接待标准(试行)》 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30日
 
 
 
 

 
北戴河区乡村住宿接待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旅游立区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区乡村住宿接待经营和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住宿接待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 "减量、提质、增效" 总体思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文化和旅游部《民宿接待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乡村住宿接待,是指在北戴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取得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民居为场所,以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形式设立,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北戴河行政区域内乡村住宿接待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将全区乡村住宿接待分为民宿和家庭旅馆两种类型。
第三条 乡村住宿接待发展要坚持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四条  在北戴河区域内开办乡村住宿接待经营必须符合建筑主体、装修风格、房屋庭院、公共空间、客房配套、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生态环保、营销服务十个方面的条件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  申办审批
 

原则要求:镇政府作为乡村住宿接待工作的责任主体,村委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依据《北戴河区民宿业与家庭旅馆业开办条件》(附件一)在全村进行宣传发动,村民按照此标准进行自主改造提档升级。改造完成后,村委会在进行初审基础上,邀请北戴河区民宿协会和各职能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北戴河区民宿协会和各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照本标准,对各乡村住宿接待经营场所逐项进行审核。达到民宿条件的予以认定为民宿,达到旅馆条件的予以认定为家庭旅馆,达不到旅馆条件的审核结果为不合格。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各被审核的乡村住宿接待经营者。各镇住宿接待经营者持民宿协会通过的审核结果开始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详见附件二、三、四)
 

第五条 审批流程:
(一)设立申请
1.办理《营业执照》;
2.办理税务手续;
3.办理《卫生许可证》;
4.接受消防安全合格检查;
5.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年审和歇业后重新开业的审批
1.营业执照年报;
2.卫生许可证年检;
3.通过消防安全检查;
4.特行证年审。
(三)改变经营者,按照新申请开办乡村住宿接待标准进行重新审批办理。原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四)名称变更,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后通过云窗办照申请办理并填报《旅馆名称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后与原档案一同入档备案。  
(五)房屋结构改变或新建、扩建、改建的,必须重新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乡村住宿接待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六条 乡村旅游接待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依据消防部门意见逐年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对可能危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乡村住宿接待经营者应当向住客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村住宿接待,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八条  经营者的字号名称中组织形式要体现 "民宿" 或者 "家庭旅馆" 字样,与实际档次相符,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欺骗。经营者地址应当按照最新的门牌号码申报登记,便于消费者查找。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的接待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电动自行车租赁、餐饮服务、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 鼓励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定期向旅游文化部门报送统计调查数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突发事件等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和 "谁监管、谁负责" 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各单位的责任,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并负责全区乡村住宿接待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乡村住宿接待单位实施属地管理。对本辖区乡村住宿接待业发展承担发展促进、制定规划、规范治理职责,因地制宜、科学划分乡村住宿接待发展片区,负责带动村(居)组织开展工作,并负有工作谋划和督导职能;就本辖区乡村住宿接待发展和规范问题,与业务指导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积极有效的对接;督导 "门前五包" ;负责安全生产、消防隐患日常检查,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问题方案计划,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对乡村住宿接待业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信访隐患苗头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相关职权下放规定,加强辖区内各乡村住宿接待单位经营范围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牌匾制作由镇村或商城管局把关。
旅游文广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家庭旅馆提档升级,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审批、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指导、监督乡村住宿接待经营建立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协助乡村住宿接待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乡村住宿接待和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乡村住宿接待业入住登记、内部安全和技术防范等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消防部门依法对乡村住宿接待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指导乡村住宿接待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开展乡村住宿接待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乡村住宿接待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乡村住宿接待经营户依照经营位置、规模大小等建立 "十户联防" 基层经营小组机制,指导派出所加强对全区乡村住宿接待场所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乡村住宿接待经营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和无证经营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电梯使用安全、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引导乡村住宿接待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处理消费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卫健部门依法对乡村住宿接待经营户审批、核发《卫生许可证》,指导乡村住宿接待业主建立相关卫生管理制度,设立消毒设施或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落实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对未持《健康证》上岗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税务部门负责按国家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做好乡村住宿接待经营户的证照核发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每年民宿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乡村住宿接待的醇基燃料使用安全。
住建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乡村住宿接待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对乡村住宿接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街)开展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区民宿协会负责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社会和企业之间发挥咨询与参谋、联络与协调、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区民宿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乡村住宿接待经营退出管理机制。乡村住宿接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如有违反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核实后,依法给予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定期对各乡村住宿接待经营户守法经营、安全经营行为进行督导检查,指导乡村住宿接待行业规范、安全发展。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民宿享有政策扶持条款:
(一)学习培训支持。每年定期组织参加关于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并适时开展民宿从业人员外出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
(二)实施整体营销策略。享受整体营销扶持,官方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其进行打包推介,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客流导入能力。
(三)建设交流协调平台。鼓励资源共享,将民宿资源整合联动开发推介。
(四)建立北戴河区民宿规划设计服务资源库,对使用资源库内设计方案的经营户,享受政府设计补贴。
(五)获评区级精品民宿奖励。对于民宿自主投资改造或合作投资提质升级达到《北戴河区精品民宿评定细则》标准,被评定为精品民宿的给予奖励支持。
(六)获得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荣誉的民宿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八条 家庭旅馆享有提质扶持条款:
(一)设计扶持。依托北戴河区民宿规划设计服务资源库,对使用资源库内设计方案的经营户,享受政府设计补贴。对进行提升改造的家庭旅馆,改造提升后,经过评定达到民宿标准的,享受民宿相关扶持政策。
(二)营销扶持。发挥民宿协会的带头作用,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营销业务指导。
涉及奖励扶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施行之前已开展乡村住宿接待经营的,应当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经过审核予以确认类别,到登记机关重新更换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条  本标准部分行政处罚权依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及时变更。本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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